封建社會歷代選士制度,就是人材選拔制度。國家根據一定標準和要求,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公開地在全國范圍內選拔人材,用以補充政府官員隊伍。選士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它與古代教育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為統治階級培養治術人才,因此,選士制度對古代教育起著重大的指導和制約作用。我國古代選士制度,從西周開始萌端,經歷了漢代的察舉制,魏晉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以后的科舉制等幾個發展階段,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而廢止,對古代教育制度的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一、漢代的察舉制
(一)漢代察舉選士制度的形成
中國古代選士制度源遠流長。據典籍記載,西周時已有“鄉舉里選”的做法。《禮記·王制》載:“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鄉;升于學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大樂正論選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開請司馬,曰進士。司馬辯官論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后官之。”這種措施是否實行,尚難以考定,但它對后代選士制度的形成,確實產生了重大影響。春秋戰國時期養士盛行。由于諸侯爭霸的需要,“士”作為掌握一定文化知識或有一技之長的人材,受到社會的極大重視。從齊桓公收容賢士數十人開始,到戰國時期,不僅國君、諸侯養士,私家養士也很盛行,如著名的“四公子”,均有門客數千人。養士之風進一步促進了私學的發展;私學的興盛滿足了社會對人材的要求。
封建社會選士制度的形成是從漢代開始的。漢朝初建,就注意到選求賢士,漢高祖十一年(前196年)下“求賢詔”,要求郡守親自勸勉賢士應詔,并書其行狀、儀容、年紀,以待擢用;郡守如遺賢不舉則免官。文帝即位之次年(前177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十五年(前164年)下令要各級官吏舉薦賢良,要求他們針對時政提出建議,并由文帝親自策問以評定高下。皇帝親自出題策問,這是漢代選舉取士的開端。武帝時曾一再詔舉“賢良方正”,“賢良”之舉便成為漢代選士的一種重要制度。但詔舉的時間并沒規定,應“賢良”舉的只限于上層官僚。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冬,接受董仲舒建議,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為漢代舉“孝廉”的開始,并進而制度化。漢武帝元封四年(前107年)令諸州歲各舉“秀才”一人。州舉“秀才”,郡舉“孝廉”,歷代因之,從而建立起經常性的選士制度,統稱察舉或選舉。這是一個自下而上向國家輸送官員后備軍的有效途徑。
(二)察舉制的主要科目
漢代察舉,名目繁多,有秀才、孝廉、賢良方正、明經、明法、陰陽災異、童子科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其中最主要且影響最大的是“賢良方正”和“孝廉”兩科。
“賢良方正”是漢代地位最高的選士科目。選舉無定期,一般是在國家有重大問題需要研究解決時,由皇帝親自下詔,令公卿、丞相、御史、郡守等高級官員,推薦賢良方正,通過對策的形式讓他們就所需解決的問題發表見解,可見舉賢良方正是召有經學才能的特殊人才,使其將經學造詣運用于為現實政治服務之中,董仲舒的《舉賢良對策》即是典型代表。賢良方正的對象,一旦為皇帝所器重,便可獲得高升。
孝廉為漢代經常性的選士科目。通常每年選舉一次,按各郡人口比例分配名額,大致平均20萬人口的郡,每年選舉一名孝廉。漢和帝時明確規定:“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1]所謂孝廉,其“孝”乃對民而言;“廉”乃對吏而言。舉“孝廉”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選拔干練的官吏,加強中央集權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是扶持郡國教化,地方政治,在人民中間實施道德教化。所以,孝廉初設時,選薦標準以德行為主,后來則逐漸側重文化知識。東漢順帝時,規定舉孝廉“諸生通章句,文吏課箋奏,乃得應選”[2],還規定舉孝廉限40歲以上,這樣,僅有孝行廉節而不通經術文筆以及不滿40歲的人就難以人選了。由于孝廉是經常性科目,取士人數遠遠超過其他各科。隋唐以后的科舉制度,就是在東漢試孝廉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
此外,察舉中的秀才、明經等科,也多是以選拔經學之士為主。還有一種“童子科”,以選拔13-16歲“博通經典”的少年才子為目的。這種重視有特殊才能的青少年的推舉和任用,在古代教育史上是有價值的。
(三)察舉選士對教育的影響
漢代的察舉選士尚處于初創階段,但它畢竟體現了尚賢使能的精神,為“學而優則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證。太學本身就是選士的一條途徑,博士弟子學成之后,通過考試即可做官,沒有太學學歷的人也可以通過察舉而步入仕途,這樣就促進了地方官學和私學的發展。漢代各類學校的興盛,正是因為它們都能與選士制度相銜接,從而保證了學生的前途和出路。
漢代的選士盡管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受權貴操縱,但它畢竟為社會下層人士進入統治集團開辟了切實可行的道路。自公孫弘“白衣為天子三公”開始,政府官員中不乏有出身貧賤之士,這樣就極大地激發了人們學習受教的積極性,使漢代經學教育獲得空前昌盛。
選士制度為人才使用規定了明確的方向。成才后的出路便是做官從政,這與儒家所提倡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3]的個人發展綱領相合拍,使教育具有為封建政治服務的濃厚色彩。而做官又意味著榮華富貴,功名和利祿、理想和實惠緊密結合在一起,成為驅動人們努力學習的強烈動機。“自武帝立五經博士,開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訖于元始,百有余年,傳業者寢盛,支業繁滋,一經說至百余萬言,大師眾至千余人,蓋祿利之路然也。”[4]追求功名利祿的學習動機、固然可以激勵士人刻苦求學,但由此也出現了道德水平下降、學習不切實務、教學呆板僵化等一系列問題,成為整個封建時代教育難以克服的弊病。
二、魏晉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
魏晉南北朝時期分裂動亂,戰爭頻繁,士人流散各地,鄉、亭、里地方組織遭受破壞,致使漢朝以來的“鄉舉里選”的察舉制度,事實上難以實行。這時期豪強地主壟斷政權,形成勢力強大的門閥世族集團。這一特權地主集團當然要把持控制做官的權利。世族有門閥高低的不同,怎樣按照門閥的高低來分配政治權利,這就使得“九品中正制”的選士辦法,應運而生了。
(一)九品中正制的形成和實施
九品中正的選舉法是魏晉南北朝選拔官僚的主要制度,始于魏,行至南北朝,到隋朝被科舉制所代替。
三國魏時曹操的用人是“唯才是舉”,這種用人不問門第身份的做法,在政治上遭到門閥世族的抵抗。曹丕在士族支持下稱帝位后,聽從士族大地主的代表、吏部侍郎陳群于黃初元年(220年)提出的建議,行“九品官人法”,承認了世族做官的特權,得到了士族的擁護。“九品中正制”的具體做法是:“郡邑設小中正,州設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實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書選用。”[5]州、郡、縣的大小中正,選用“本處人在諸府公卿及召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為之。”他們的職責是察訪與之同籍的士人,了解其家世源流,整理其德才、表現材料,并據此作出簡短的總評語。“家世”也稱“品”,本人才德謂之“狀”,中正官注明士人“品狀”后,評定其等第。等第分為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其有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或以六升五,倘或道義虧缺,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或自六退七矣。”[6]
這種制度的實施在開始一段時間里,或多或少對名士大族有一定的制約性。政府選擇中正一般也比較認真負責,品等人物能以才德為主要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東漢以來州郡名士操縱輿論、左右薦舉和征辟的局面,或多或少掃除了那種浮華朋黨的歪風邪氣。中央對選舉大權的控制得到加強,國家也能經常得到一些有用人才,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由于魏晉之際,世族勢力日益膨脹,中正官幾乎全部被盤踞朝廷的士族大官所壟斷,而品第士人的標準也逐漸舍棄才德,不論賢愚,專講家世門第了,甚至達到“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成為鞏固門閥制度的工具了。這是其消極作用所在。
到了南北朝時期,世族勢力日趨下降,寒人勢力日趨上升。在這社會變動中,寒人千方百計擠入世族行列;而代表寒人地主階級利益的最高統治者又通過考試手段,甚至不再設立中正,抬高寒人,壓制世族,使寒人地主參政機會增多。南朝宋齊兩代考試科目有孝廉、秀才,梁陳兩代增設高策科。北齊皇帝經常坐朝考問秀才、孝廉,凡字跡不工者,即罰飲墨水一升。世族則反對考試,即使參加考試,也多“顧人代策”。科舉制萌芽出現,是皇權、寒人地主和世族地主間矛盾發展的反映,預示著“九品中正制”將隨著世族制度的崩潰而失去其支配地位,必然被新的科舉制所代替。
(二)“九品中正制”對教育的影響
魏晉時期的“九品中正制”實行以來,取士大權操諸著姓,產生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以及“高門華閥有世及之榮,庶姓寒人無寸進之路”的種種情況,因而形成一種奔馳選請的壞風氣,知識分子便沒有學習的積極性。士族的高級階層有了做大官的保證,他們所讀的是虛玄,就是學點經學也是作為清談的資料,他們不肯也不需要認真學習經術。這些導致了學校的廢弛,即使開辦一些學校,也只是一種具文。這種情況的造成,固然主要是由于政治上的分裂混亂,而“九品中正”的選士制度對教育的消極影響,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但是這個時期選士的考試經術對于學校還能維持下來,也有一定的關系。這個時期,雖然玄學、佛學和道教先后占有雄厚的勢力,經學被迫退居次要地位,但是統治者在政治上也還是崇尚經術的,因為經術對封建統治能夠起著支持作用。在考選人才時,統治者還沒有用玄學作為考試內容,經學仍然是考試的唯一內容。這就不能不讓經學繼續成為學校的教學內容,成為維護當時學校的一個因素。但是這個時期的經學也非漢代經學之舊,漢代今文經學的師法在永嘉之亂后,已逐漸廢絕,其地位為魏晉經學所代替。南北朝總的趨勢是打破師法博采眾說,而其根底又都是古文經學。這種新的學風支配這個時期的考試和學校教育的內容。這是值得注意的一點。
三、隋唐至清末的科舉制
(一)科舉制的產生、實施和演變
公元581年,隋文帝重新統一中國,加強中央集權統治,廢除“九品中正制”。隋文帝為了集中選士大權,采用考試的辦法,終于以分科舉人取代魏晉以來九品官人的制度。開皇三年(583年)正月,詔舉賢良。開皇十八年(598年)七月設志行修謹、清平干濟兩科。隋煬帝大業三年(以對年)定十科舉人,包括孝悌有聞、德行敦厚、節義可稱、操履清潔、剛毅正直、執憲不撓、學業優敏、文才秀美、才堪將略、膂力驍壯等。后人以為大業三年(607年)之十科舉人中的“學業優敏”即明經科;“文才秀美”即進士科,標志著我國歷史上科舉制度的產生。開科考試的特點是錄取標準專憑試卷,專重資才,而不是由地方察舉。聲名德望不再是主要的依據了。兩漢、魏晉南北朝的選士,雖也有考試,但是以察舉為主;而隋以后的科舉則以考試為主。隋以前是察舉,隋以后是考試,這是中國古代選士制度的一大分界線。科舉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門閥士族把持選士的局面,為庶族地主參加政權開辟了道路,擴大了統治階級的統治基礎。科舉制度為以后的歷代王朝所沿用,維持了1300年之久。
唐循隋制,繼續實行科舉取士并形成比較完備的制度。唐代科舉科目很多,可以分作常科和制科兩類。常科即每年定期舉行的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科。制科由天子主持,根據需要臨時下令舉行。考生來源有兩種途徑:一是官學“生徒”;一是地方選拔的“鄉貢”。辦法是:每年仲冬,中央和州縣館監,通過考試挑選學業已成的學生報送至尚書省。“鄉貢”則由各人自己懷牒向州縣。試畢,長史以鄉飲酒之禮餞行送至尚書省。無論“生徒”或“鄉貢”,送至尚書省報到后,填寫姓名履歷及具保結,由戶部集閱后送考功員外郎考試,自開元二十四年(736年)起移試于禮部。
科舉考試的內容和形式,除漢代以來的對策、策論仍然保留外,明經科主要是通過“帖經”、“墨義”考查士人對儒家“五經”原文識記的熟練程度;進士科雖然也要“帖經”,但要增試雜文(即作詩賦)。故二科相比,進士科比明經科考試難度大,又因進士科錄取比明經科名額少,因而進士科的地位要高于明經科。所謂“晉紳雖位極人臣,而不由進士者終不為美”。一旦進士及第,就可以取得無上榮耀,人稱“登龍門”,但唐代科舉中試后還必須參加吏部的考試,進行身、言、書、判的考核,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職。
宋代科舉制度與唐代相比,有了很大發展。宋代建國后,需要補充大批文武官員,主要來源是科舉。宋初對于科舉特別重視,取士名額增加,及第后待遇優厚。唐代科舉最盛時,每年取土不過50人,一般只一二十人。宋太祖開寶六年(973年)李星知貢舉,初僅取11人,但經太祖復試,增取諸科96人。宋太宗初即位時,復試禮部所上合格人姓名,取進士l90人,諸科270人,十五舉以上184人,共500余人,開創了亙古未有的取士規模。此后,每科取士皆有幾百人。另外對于屢試不中的士人,開有“特奏名”和“賜出身”的特例,把屢試不第者特別開具名單奏上,對于十五舉以上未中者,賜以出身,為后世恩科之始。
宋代對于科舉進士及第的待遇也超過隋唐,凡中進士者立即授官,不須再經吏部考試。所授官職,亦十分尊顯。太平興國二年(677年),及第五百余人,皆賜綠袍靴笏,對于進士及九經,授予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等職。在當時,仕進以進士諸科為最榮貴,朝廷公卿等文官皆從此選。仁宗十三舉中,每次甲第3人共39人,其后不至公卿者僅5人。
宋代科舉科目大體沿唐代之舊,宋初設有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法等九科,而以進士科為最重。常科之外還有制科、武舉及童科,均設置無常。王安石熙寧變法,曾罷明經而僅存進士一科。徽宗崇寧年間,曾一度完全停止科舉,取士全由學校,但不久即告失敗。
考試內容,宋初仍仿唐制,考試詩賦、帖經、墨義。熙寧變法,王安石取消詩賦等,專用《三經新義》取士,后舊黨秉政,詩賦、經義并行。紹圣元年(1094年)新黨又起,再罷詩賦,專用經義。南宋之初,詩賦、經義又復兼用。以經義代詩賦,是王安石改革科舉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改變強誦博記、空疏無用的學風,但實際上是經義代替了詩賦而學風并未改變。
宋代科舉初為每年一次,仁宗時改為二年一次,神宗時仿照西周三年大比的做法,改為三年一舉行,此后成為定制。科舉考試辦法,較前期更為嚴密,采用糊名譽錄,防止門第勢力的影響,使科舉制度進一步發揮了其為封建統治服務的作用。
元代是蒙古族統治全國的政權的朝代,政治上“尊行漢法”,取士制度仍行科舉,雖中輟40余年,但仁宗皇慶二年(1313年)復行科舉后,即訂條例,將科舉考試分為蒙古人、回回人和漢人、南人兩榜,前者試題較易,授官較高,體現出民族歧視。元代科舉還開始從“四書”中出題,并規定以朱熹的章句集注為標準,程朱理學由此控制了元明清三代的科舉和學校。
明清時期是科舉制度進一步完善和制度化的時期。科舉地位和作用到明代更加提高,科舉出身成為做官的唯一正途,常科僅設進士一科,明代中葉起,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南北禮部尚書、待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清時期形成嚴密的科舉考試系統,共計分成三個步驟:第一步為鄉試,由皇帝欽命的正副主考官主持,凡屬本省生員和監生、貢生等經科考、錄科、錄遺考試合格者均可應試。中試者稱為“舉人”。第二步為會試,于鄉試第二年在京城舉行。由禮部主持,各省舉人及國子監監生皆可應試。考中者稱“貢生”。第三步為殿試,亦稱“廷試”,會試中式的“貢生”參加,由皇帝主考。殿試取中的稱“進士”。殿試按三甲定名次,第一甲只三人,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到清代除沿明代三級考試外,增加“童試”,童士在地方經縣試、省試、院試,及格者即取得地方學校生員資格,俗稱“秀才”,同時獲得參加“鄉試”的資格。明代科舉考試在試士方法上有重大變更,最突出的是明憲宗成化年間(1465-1487)開始盛行的“八股取土”。“八股文”是明清科舉考試所采用的一種專門文體。它的題目一律采用“四書”、“五經”中的原文;內容詮釋必須以程朱理學家注釋為準,不得自由發揮,結構體裁有一套固定格式,并有文字限制。
(二)科舉制的作用和影響
科舉制實行以后,的確滿足了封建君主專制政治的要求,收到了集權中央、鞏固封建統治的效果。第一,官吏選用大權由中央朝廷來行使,這就加強了全國政權的統一和集中。第二,選官有了統一的標準。全國凡想做官的人,都要全力去適應這些標準,這就加強了思想統一。第三,向各地方庶族地主、平民打開門路,網羅了一批中下層知識分子,使他們有機會參政,擴大了統治階級基礎。第四,可以吸引全社會知識分子,使他們埋頭讀書,養成極其馴服的性格,不易發生不滿封建統治的不良思想。
科舉制的實行對教育的影響十分深刻。由于選才與育才的標準和要求一致起來,曾激起了人們讀書的積極性,科舉制度促進了學校教育的發展。但由于科舉考試為有權勢者所壟斷,舞弊成風,又由于考試內容和方法的失當,特別是“八股文取土”之法的實行和空疏無用,有真才實學者被拒之門外,學校日益成為科舉的附庸,因而愈來愈受到有識之士的尖銳批評,強烈要求“廢科舉、興學校”,經過幾次改革后,終于在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政府下令“停科舉以廣學校”。
[1] 《通典·選舉》。
[2] 《后漢書·順帝記》。
[3] 《禮記·大學》。
[4] 《漢書·儒林傳贊》。
[5] 《文獻通考·選舉考一·舉士》。
[6] 《文獻通考·選舉考一·舉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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