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可專利性
第一節 概述
可專利性,是指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應當具備的實質性條件,即其本身所具有的本質特征。
第二節 發明、實用新型的可專利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一、新穎性:
(一)新穎性概述
1、定義: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
2、在確定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具有新穎性的過程中,“現有技術”具有決定性作用。“現有技術”指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判斷須以某個時間點為標準:以申請日為時間點,如我國;以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完成日為時間點,如美國。申請日前已公開的技術,才能構成現有技術。
(二)沖突申請
1、在申請日以前,同樣的技術已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那么,該他人的這一申請就是被審查之申請的沖突申請。雖不屬于現有技術,但卻能致使在后申請喪失新穎性。
2、在先申請構成在后申請的沖突申請應符合的條件:
(1)先、后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個人,也不是共同申請人。
(2)先、后兩專利申請所具有相同的技術主題。
(3)在先申請雖不曾公開,但被記載于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以后公布的申請文件中。
(4)在先申請被公布前撤回、放棄、視為撤回或被放棄,則不構成沖突申請。
(三)喪失新穎性的例外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
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三、實用性
1、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
2、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社會效果、技術效果、經濟效果。
第三節 外觀設計的可專利性
1、新穎性: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與其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與其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2、美觀性:指外觀設計被使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一種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
3、合法性: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而且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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