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借政治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2.社會主義社會稅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
①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對剩余產品進行“社會扣除”的手段之一;
②多種經濟成分的并存,需要通過稅收來正確處理國家與它們之間的分配關系;
③通過稅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
3.稅洛的概念及特點: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規定的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形成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是我國經濟法體系中—個重要的部門法,除了具有經濟法的一些基本特征以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即:
①稅法是具有相對穩定性和執行過程中又具有相對靈活性的法律形式;
②在確定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
③在處理稅務爭議所適用的程序上,稅法與其他部門不同。
④稅收是國家管理經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濟杠桿。
即征收上的強制性、繳納上的無償性和征收比例或數額上的固定性。
4.稅法的調整對象:
①稅務機關與社會組織、公民和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分配關系②稅務機關與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征納過程中的征納程序關系;
③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上級國家機關與下級國家機關之間,因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所產生的具有責權性質的行政管理權限關系。
5.稅法的作用:
①稅法是國家取得穩定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
②稅法能夠合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是經濟運行中搞活微觀經濟、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手段;
③稅法對經濟領域中的各種違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④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發展國際間經濟和貿易住來。
6.稅法原則:即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合理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
7.稅法的分類:
①根據征稅客體性質不同,可以把稅法劃分為流轉稅法、收益稅法、資源稅法和行為稅法;
②根據各級對稅收的權限,可以把稅法分為中央稅法、地方稅法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法;
③根據適用的納稅主體不同,可以把稅法分為對內稅法、涉外稅法和國際稅法。
8.稅洛的構成要素: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稅率、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和違章處理。
9.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
①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一方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但另一方必須是國家或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
②稅收法律關系具有單方面的權利或義務性質;
③稅收法律關系具有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性質;
④納稅義務人一旦發生了稅法規定的行為,就產生了稅收法律關系。
10.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①主體,影旨參加稅收關系的當事人,包括征稅主體(國家權力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職能機關)與納稅主體(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個人);
②客體,是指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和實現的目標,包括貨幣、實物和行為三個方面;
③內容,是指征納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具體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
11.1993年以來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
①有利于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加強中央的宏觀調控;
②有利于發揮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和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作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共同富裕;
③實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
④體現國家產業,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整體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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