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復習資料均由浙江自考網整理并發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浙江自考報名、考試、成績查詢、畢業、歷年真題、常見問答等相關信息請關注浙江自考網,獲取浙江自考更多信息。 收養關系解除的條件
依據《收養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收養人與送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
在養子女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單方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收養法的這一規定,是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撫養成長和平等自愿的原則而制定的,以便防止發生因收養人、送養人相互推卸撫養責任而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現象。如果養子女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收、送養雙方才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2、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侵害被收養子女合法權益,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
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笔震B關系成立后,養父母須依法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養子女的義務,如果養父母有虐待、遺棄未成年養子女的行為,就會直接損害養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確立的目的,不僅要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同時,也是對養老制度的補充和完善。養子女成年后,應當履行對養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如果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根本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則收養關系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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