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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銷效力是指收養使被收養人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終止、消除的效力。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與生父母親屬、朋友間可形成撫養關系,但不適用法律關于收養方面的規定。
無效收養行為
為了確保法律的嚴肅性,《收養法》在肯定合法有效的收養行為的同時,還設立了收養無效制度。無效收養行為是指欠缺收養成立的法定有效條件,不能產生收養法律效力的收養行為。《收養法》第25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1、確認收養無效的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導致收養行為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如正處發病期間的精神病、癡呆癥等。
(2)成立收養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即他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作出的表示。
(3)違反法律(包括違反有關收養條件和收養程序的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如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收養登記或公證機關。
2、無效收養行為的處理
(1)收養登記的撤消
對于在成立收養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撤消收養登記,并收繳收養登記證。被撤銷的收養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無效收養的確認
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收養行為,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收養糾紛案件時,如果發現該收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以判決的形式確認其無效。
3、收養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依據《收養法》關于收養行為無效的有關規定,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為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收養登記被收養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的,其無效的后果同樣也是追溯到收養關系成立之時。
對以收養為名買賣兒童的犯罪人,由人民法院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以欺騙手段騙取收養證的行為人,可由收養登記機關予以必要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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