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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審計機構的原則
1、 審計機構的設置必須保證其擁有較強的獨立性。
2、 審計機構的設置必須保證其擁有較高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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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審計機關
國家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機構,是實施國家審計的主體,它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威性。當前,世界各國的國家審計機關按其組織形式和領導關系,大致可以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1、 屬于會議領導的國家審計機關。
2、 屬于政府領導的國家審計機關。
3、 屬于財政部領導的國家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由議會直接領導,有較大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反之,如果由政府或財政部領導,則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及審計監督的深度、廣度就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1982年我國頒布的新憲法,作出了在國務院設立審計署的決定。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的國家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其中,我國最高國家審計機關設置在國務院,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按照憲法的規定,我國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局,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地方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其行政隸屬關系在地方,其負責人在任免由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業務上則接受上級審計機關領導。
根據《審計法》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應進行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為了保障國家審計機關能夠有效地開展審計工作,圓滿地完成上述各項審計任務,《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以必要的權限。
(三)內部審計部門
內部審計是指部門或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部門或本單位進行的審計。內部審計機構的類型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
1、 由企業董事會或其所屬審計委員會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
2、 由企業總裁或總經理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
3、 由企業主管財務的副總裁或總會計師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
上述三種類型,從領導層次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來看,層次越高,越能保證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有效地開展審計工作。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內部審計機構,有助于健全部門、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部門、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同時,它還可以為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提供大量的信息,使它們在進行審計時有所側重,抓好重點事項的審計,從而簡化審計流程,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按照《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社會審計組織
社會審計組織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注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獨立于其他機構或部門,實行有償服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在業務上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客觀公正性,并且為社會公眾所認可。
依照《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社會審計組織接受委托承辦的具體業務項目包括:
1、 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 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 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 承辦會計、會計服務業務;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社會審計組織接受國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委托承辦審計和其他法定業務,向委托人提交審計和有關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五)我國審計機構的相互關系
在審計監督體系中,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部門和社會審計組織三者之間,相互獨立,服務于不同的審計對象和不同的審計目標,在不同審計領域中各司其職,相互不可替代,因此不存在主導和從屬的關系。同時三類審計機構之間又是相互聯系的,國家審計機關如有必要,可以將其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委托內部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組織辦理;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執行審計的時候,需要向內部審計部門了解情況,充分利用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從而可以節約審計時間,提高審計的效率和保證審計效果;內部審計部門執行審極時,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組織提供的相關審計資料,以提高內部審計的可靠性和權威性。總之,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部門和社會審計組織三者之間,相互配合,分工協作,共同構成我國的審計工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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