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按其工作進行的時間分類,可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
(二)審計按其范圍分類,可分為全部審計和局部審計。
(三)審計按其是否有確定的時間分類,可分為定期審計、不定期審計。
(四)審計按其執行地點分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
(五)審計按其是否受法律的約束分類,可分為法定審計和非法定審計。
(六)審計按其工作時是否通知被審計單位分類,可分為通知審計和不通知審計。
(七)審計按照會計報告期進行分類,可分為期中審計和期末審計。
(八)審計按其對審計證據的檢查范圍或數量分類,可分為詳細審計和抽樣審計。
(九)審計按照核算的手段分類,可分為手工登記的會計記錄審計和電子計算機系統審計。
審計的分類除以上所列舉的以外,還可以根據其他的分類標準進行劃分。如按照審計的規模,可分為宏觀審計和微觀審計。按照不同的行業,分為工業審計、商業審計和農業審計等。按照不同的業務,分為貨幣資金審計、存貨審計、固定資產審計、收入和費用審計以及特殊目的審計等等。
各類審計都有其不同的特點。它們在不同的情況下,有著不同的作用,產生不同的效果,如果選用不當,便會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同時,各類審計在實際工作中,又是互相交錯,互相聯系,很難截然劃分的。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針對審計的內容和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符合實際需要的審計類型來組織審計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其特定的審計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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