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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體制與立法規劃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是指有權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或廢止各種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是指廣義的概念,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屬于立法范疇,因此必須依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方法進行
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制定行政法規;省級或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除此以外,國務院各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適用于本部門的行政規章。省級或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行政規章。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體制
立法體制是國家對不同類型的立法在國家機關內部所作的立法權限劃分而形成的。我國的立法體制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組成的二級多元體制。
二級多元體制是指我國專門的立法機關(人大及常委會)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多元則是指除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外,國務院及其部門、地方政府等也在職權范圍內享有依法制定具有一定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權力。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國家立法權分為全國人大立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兩大類
2、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的環境方面的法規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事務的各個領域,除了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實施細則或者實施條例外,還有《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以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規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3、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在我國地方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數量很多,如:《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共和國水法〉辦法》
4、國務院各部可以制定規章,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立法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如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當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職權范圍的事項時,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在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方面,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本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就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事項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如《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吉林省生態草建設管理辦法》。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規劃
立法規劃是立法者對一定時期內立法的項目、議程等事項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規劃的目的,是要在一定時期內明確立法的方向、目標、任務、具體的立法項目以及完成立法規劃的措施和保障。
編制和實施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規劃,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和問題。
首先,應當根據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等各種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以及這些社會關系發展變化對立法提出的要求來制定立法規劃。
其次,國家的法制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制定立法規劃時,必須從整體上、從立法的全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國家的法律體系。 一方面要從法的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的全過程來安排,另一方面要從各項綜合性立法之間、各部門法立法之間、甚至各種法的規范之間,進行整體的安排,盡可能減少和避免各法律之間、部門法之間、各種法律規范之間,發生重疊、矛盾甚至沖突的現象。
最后,在立法規劃的編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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