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共系統及其運行的邏輯流程
(一)公共系統及其環境
1、公共政策的主體與客體:
1)主體:(1)直接主體: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執政黨、領袖人物。
(2)間接主體:在野黨、利益集團、選民。
2)客體:(1)社會問題、公共問題與政策問題
(2)目標群體。
2、公共政策系統的構成:
1)信息子系統:
2)子系統:俗稱“思想庫”“智囊”,是決策子系統的輔助系統。
功能和作用:(1)提供預測研究;
(2)幫助決策子系統發現問題,確定政策目標;
(3)政策方案的設計、評估和論證。
(4)其他政策相關問題的;
(5)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驗和評估。
3)決策子系統:是中樞系統。
基本特征:權威性和主導性。
功能和作用:(1)確認政策問題;
(2)明確政策目標;
(3)組織政策方案設計;
(4)負責備選方案的選擇和最終確定。
4) 執行子系統:
功能:(1)為政策方案的順利實施做準備;
(2)有效地實施政策方案,包括指揮、溝通、協調等方面的活動;
(3)總結執行情況。
5) 評估子系統:
功能和作用:(1)檢驗公共政策的效果、效益和效率;
(2)提供政策持續、修正、調整或終止的重要依據;
(3)有效地配置政策資源。
6) 監控子系統:
功能和作用:(1)根據公共政策的目標,確立具體的監控標準或指標,交作為實施監控的依據;
(2)對執行子系統的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3)反饋執行情況。
7)反饋子系統:
功能:(1)為決策子系統進行科學決策提供信息依據;
(2)客觀、準確、靈敏、迅速地向決策子系統反映政策運行過程中的真實情況,使后者能夠根據所得信息與預期目標進行比較,并做出適時的調整和補充。
(3)反饋子系統傳輸的信息也是對政策實施有效控制以達到預期目標的最佳手段。
3、公共政策系統的環境:
特點:(1)高度復雜性(2)巨大差異性(3)歷史變異性。
1)國情與國策;
2)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大眾傳媒與公共政策;
3) 國際環境(國際格局、綜合國力、國際地位、國際趨勢)
(二)公共權力與公共政策
1、國家機構、國家權力、國家職能與公共政策
1)國家機構決定公共政策的結構及效力范圍
(1)國家縱向組織機構規定公共政策的層次;
(2)國家橫向組織機構決定公共政策的效力范圍。
2)國家權力、國家職能的二重性決定公共政策的二重性(階級屬性、社會屬性)
3)國家權力、國家職能制約著公共政策的種類和數量。
2、國家能力、治理能力、政府能力與公共政策
1)國家能力決定公共政策的質量。
2)治理能力對公共政策的挑戰。
3)政府能力是制定、執行公共政策的基礎。
3、政治體制、國家結構、政府體制與公共政策
1)政治體制與公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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