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對待離婚或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調解或判決的一種離婚制度。
訴訟離婚的基本要求:訴訟離婚必須由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請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而只能依法作出訴訟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參加訴訟活動。
訴訟離婚限于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雙方都同意,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的;或對債務的性質及清償責任的分擔發生爭議;或是因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另一方不同意予以幫助或是不愿按對方要求予以幫助而協議不成的。訴訟離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離婚標準的規范形式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判決離婚標準奉行抽象概括主義與具體列舉主義的結合,形成了例示主義模式。
就離婚標準的實質內容分析,修正后的婚姻法徹底摒棄了有責主義的過錯原則,奉行完全的破裂原則,并將干擾原則包容在破裂原則之中。
離婚的法律后果:
一是離婚在當事人人身關系方面的后果:1、共同生活的權利義務解除;2、相互撫養的權利義務終止;3、法定繼承人的資格喪失;4、雙方有再婚的自由。
二離婚在當事人財產關系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認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點:
1、根據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是男女平等;二是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二是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權益;四是照顧無過錯一方;五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方便;六是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
依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將夫妻共同財產與一方個人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加以區別,并應注意保護未cheng年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權利。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首先進行調解,由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調解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婚姻法》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財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歸屬:《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子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
《子女撫養的若干意見》還特別作了兩項規定:一是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二是對拒不履行或妨礙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按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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