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機構
審計機構泛指有權利或有資格行使審計職能,開展審計工作的審計組織。根據審計機構的地位及服務對象的不同,審計機構可以劃分為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部門和社會審計組織。
(一)設置審計機構的原則
1、審計機構的設置必須保證其擁有較強的獨立性。
2、審計機構的設置必須保證其擁有較高的權威性。
(二)國家審計機關
當前,世界各國的國家審計機關按其組織形式和領導關系,幾種類型:
1、屬于議會領導的國家審計機關
2、屬于政府領導的國家審計機關
3、屬于財政部領導的國家審計機關。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的國家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其中,我國最高國家審計機關設置在國務院,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按照憲法的規定、我國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局,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應進行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主要任務包括:(1-8條)
(三)內部審計部門
內部審計部門或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部門或本單位進行的審計。在企業設立內部審計,其領導類型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
1、由企業董事會或其所屬審計委員會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
2、由企業總裁或總經理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
3、由企業主管財務的副總裁或總會計師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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