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廣告類法律法規
1.廣告:是為了某種特定的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載體,公開而廣泛地向公眾傳遞信息的宣傳手段。按載體來劃分,有報刊廣告、電視電臺廣告、網絡廣告、宣傳頁、戶外廣告等。
2.廣告主: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3.廣告經營者: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4.廣告發布者:為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5.廣告法律關系:
1、廣告法律關系
廣告法的調整對象是廣告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具體而言有:廣告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廣告主與廣告企業之間發生的關系,廣告主、廣告企業和廣告發布者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廣告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2、廣告法律關系的主體
在廣告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客體的廣告行為。
6.廣告禁載內容:
《廣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2)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6)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7)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8)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廣告準則:
(1)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2)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許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就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如“買一送一”
(3)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4)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
(5)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6)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辯明其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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