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文物保護類法律法規
1.文物:是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由人類創造或與人類活動有關;已成為歷史,不可再重新創造的。
2.不可移動文物:其本體與群體、與周圍環境聯系在一起,體量較大,不能或不宜整體移動的文物史跡,它主要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以及紀念性建筑、重要歷史事件紀念地等。
3.可移動文物:體積小、重量輕,根據需要可以移動的文物,主要指收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如古幣、古陶瓷器、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
4.文物分級
不可移動文物可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可移動文物: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一級、二級、三級。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重要;比較重要;一定價值。
5.文物法規保護的范圍: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博物館館藏文物藏品的來源:
(1)購買;
(2)接受捐贈;
(3)依法交換;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通過文物行政部門指定保管或者調撥方式取得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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