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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條:“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但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既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也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父母與子女的遺產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對父母的繼承權也是平等的,不應受到性別、年齡、已婚或未婚的限制和影響。
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父母和子女擁有家庭共同財產時應該首先將家庭共同財產分割,然后將分給死者的財產作為遺產加以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出生的胎兒,也應依法保留其繼承的份額。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為擬制直系血親,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是,繼子女如果已依收養法被繼父或繼母收養,則不得繼承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遺產。
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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