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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行為成立,不僅要求當事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同時,還必須履行一定的收養程序。在我國,成立收養的法定必經程序是收養登記,而收養協議與收養公證是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的程序,是對收養登記的必要補充。
(一)收養登記
《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可見,收養登記是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
1、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
辦理收養登記的法定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2、收養登記的具體步驟
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為保證收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辦理收養登記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
①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的,須出具其作出并經過公證的委托收養書。如果不能到場的一方是華僑,委托收養書還須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②送養人為公民的,須送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送養人為社會福利機構的,須由其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③被收養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須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
申請收養登記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①收養人情況;②送養人情況;③被收養人情況;④收養的目的;⑤收養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
(2)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收養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依法對收養申請進行審查,以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有無不良動機、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收養登記機關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對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收養,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為60日,公告期屆滿無人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公告的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的期限內。
(3)登記
經過審查,對證件齊全有效、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準予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收養協議和收養公證
1、收養協議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訂立書面的收養協議。收養協議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收養的目的,收養人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以及雙方要求訂入的其他內容。
協議程序不是收養成立的必經程序,只有書面協議而未履行登記手續的收養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
2、收養公證
《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依據此規定,收養公證的辦理與否,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要求,只有在一方或雙方要求之下,才必須辦理收養公證手續,非經要求,公證程序不是收養成立的必經程序。
與收養關系成立相關的其他規定
(一)子女由親朋代為撫養不適用收養關系
(二)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由超計劃生育
(三)嚴禁買賣兒童或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四)收養秘密知情人的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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