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復習資料均由浙江自考網整理并發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浙江自考報名、考試、成績查詢、畢業、歷年真題、常見問答等相關信息請關注浙江自考網,獲取浙江自考更多信息。 親屬關系的變動
配偶關系、血親關系、自然血親關系、擬制血親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姻親關系
(一)配偶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1、發生
男女結婚,取得結婚證時;
2、終止
死亡:一方自然死亡的時間;宣告死亡的判決書生效之時;
離婚:取得離婚證;準予離婚的調解書、判決書生效時。
(二)血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1、自然血親的發生和終止
發生:出生(婚生、非婚生)
終止:死亡
2、擬制血親的發生和終止
發生:經法定程序
終止:一方死亡;法律行為(如解除收養)
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發生:收養
終止:一方解除收養;死亡
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發生: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與繼父或繼母結婚為前提;且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必須形成撫養教育關系。
終止:一方死亡;協議解除;一方當事人訴請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解除;
(三)姻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1、發生:婚姻成立
以婚姻為中介,配偶一方才與配偶另一方的親屬及雙方的親屬之間發生姻親關系。
2、我國《婚姻法》未規定姻親關系終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姻親當事人雙方是否保持姻親關系自便。《繼承法》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論再婚與否均可作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且不影響子女的代位繼承。從立法精神可見,姻親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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