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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設立發行的條件:
設立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的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3千萬,但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超過4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0%。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國務院證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簡述記名股與無記名股的區別:
1、權利的依附程序不同。
2、股份轉讓的方式不同。
3、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法人名稱。
(三)簡述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新法發生重大變化)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總額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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