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考復習資料均由浙江自考網整理并發布,考生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浙江自考報名、考試、成績查詢、畢業、歷年真題、常見問答等相關信息請關注浙江自考網,獲取浙江自考更多信息。 婚姻終止的概念及原因
(一)婚姻終止概念
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
(二)婚姻終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自然死亡)
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
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1)離婚的概念和特點(簡答)
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離婚的基本特點:
①從主體看,離婚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本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任何人都無權代替,更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系提出離婚請求。
②從時間看,只有夫妻雙方生存期間才能辦理離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系自然終止,無須依離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③從程序看,離婚和結婚一樣,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國家法律認可,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④從條件看,離婚必須以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⑤從內容看,離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行為,它導致夫妻關系的解除,從而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消滅,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債務的清償等。
(2)離婚的種類
①從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可分為雙方自愿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
②從離婚的程序來分,可分為依行政程序離婚和依訴訟程序的離婚。
③從解決婚姻關系的方式來分,可分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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