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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資不實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1)不足額繳納的,應向公司補繳,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成立以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領會:出資不實、股東資格及對外債務承擔:
?。?)實際出資只要已達到法定首次繳納最低限額,則公司成立不受影響,出資人雖未足額繳納出資,但其股東資格不受影響,該出資人承擔上述違約責任與補繳差價(出資填補)責任,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實際出資未達到法定首次繳納最低限額,則公司不能成立,出資人無法取得股東資格,有限公司的出資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實出資人對其他沒有違約的出資人承擔章程所定的違約責任。
在公司破產時如發現有出資不實的情況,屬于上述第(1)種,則該不實出資人應補交差價,并列入公司破產財產,換言之,此時仍承擔有限責任;如屬(2)種,則公司不成立,有限公司的出資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公司不成立意味著公司與出資人財產不分離。
4、抽逃出資問題:
股東財產應與公司財產相分離,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認股人繳納出資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除外。
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10%的罰款。
※5、出資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天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天不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轉讓出資須“人頭過半數”同意,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體現。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總額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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