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在法律上的分類
以親屬關系的發生原因為依據:配偶、血親和姻親;
(一)配偶。男女兩性因結婚而發生的親屬關系。
作用:
1、配偶的結合是親屬關系的起點;
2、配偶的結合也是姻親關系賴以發生的基礎;
配偶既是親屬關系的源泉,又是親屬關系的橋梁。
(二)血親。因血緣關系聯系的親屬,又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兩種。
我國婚姻法所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種:一是養父母和養子女,二是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1、自然血親
自然血親在血緣上具有同源關系,他(們)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間是被血緣紐帶聯結在一起的。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為自然血親。
2、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是指相互之間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聯系,經依法擬制后,始具有與該種血親相同的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為地依法創設的,故亦稱法親或準血親。應當指出的是,擬制血親并不僅以原無血緣聯系者為限。
按照我國《婚姻法》和《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繼母與受其扶養教育的繼子女,均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以此為中介,還會形成擬制血親的祖孫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等。
(三)姻親。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又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姻親在我國婚姻法上無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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