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一節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一、概述:指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效力范圍是專利權所保護的技術特征,而外觀設計的效力范圍是專利權保護的新設計。
二、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1、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結構和性能的產品,而不問該產品是以什么方式制造的。
2、方法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參數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二節 專利侵權行為
一、概念與特征
1、概念: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任何他人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擅自實施專利的行為。(直接專利侵權行為)
2、特征:行為人擅自實施了他人的專利;行為人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既無合同約定,也沒有法律依據。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判定原則:(案例)
1、專利權有效原則。
(1)行為人所實施的專利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專利。
(2)實施的專利受法律保護。
(3)如行為人所實施的對象,只是已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但尚未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在該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前,不發生專利侵權問題。
2、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
對發明和實用專利,以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的,應當采取折衷解釋原則。
3、技術特征完整對待原則。一般不將專利產品與侵權物品直接進行侵權比對。
4、全面覆蓋原則。(重)全部技術特征覆蓋或字面侵權原則。
(1)如果被控侵權物品的技術特征包含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或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2)被控侵權物品對在先專利是改進的技術的,屬于從屬權利,也在保護范圍內。
5、等同原則。(重)
被控侵權物中有一個或以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分析相同的,保護。
6、禁止反悔原則。對保護范圍的限制承諾或部分放棄,被排除。優先適用。
7、多余指定原則。將記載的權利要求中明顯附加特征略去,以必要技術特征確定范圍。
三、假冒他人專利(直接專利侵權行為):
(一)、定義: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專利權人在自己為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的產品上擅自標注他人專利權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
(二)侵犯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專利標記權。具體表現: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其制造或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廣告或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
四、間接侵權行為:間接侵權的對象僅限于專用品,而非公用品。
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
第三節 對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
一、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侵權的處理:
1、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根據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行為進行處理2、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經專利管理機關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在調解書送達前或送達后,當事人反悔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二、法院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1、專利糾紛一審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中院;最高院指定中院。
2、地域管轄: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四節 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應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和法院判決,立即停止實施的行為。
(2)賠償損失。1*-3倍。5000-30萬,不超過50萬。
(3)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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