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和收養公證:
辦理涉外收養登記機關:必須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涉外收養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人提出收養申請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登記手續,發給收養證,并將涉外收養登記文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備案。
收養關系有法律效力:分為收養的擬制效力和收養的解消效力。
收養的擬制效力:是指收養關系的成立導致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發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近親屬發生相應的親屬關系等法律后果。
《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收養關系成立的擬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1、養子女的姓名權;2、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育教育義務;3、養父母對未cheng年養子女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4、養子女對養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5、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遺產繼承權;6、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發生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
收養的解消效力:《收養法》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的無效:指已發生的收養行為因違反法律關于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而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導致收養行為無效的原因主要為:送養和收養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成立收養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收養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收養無效的確認有兩種程序:第一,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確認某一收養行為無效。第二由收養登記機關通過行政程序確認某一收養行為無效。
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關系的解除分別采取協議解除方式和訴訟解除方式。
協議解除必須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在養子女成年前,協議解除收養須得收養人、送養人同意。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在養子女成年后,協議解除收養須得收養人、被收養人同意。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訴訟解除收養關系: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cheng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第十章:扶養
扶養關系的特點:扶養關系具有法定性;扶養關系是一種法定之債,具有債的屬性;扶養關系具有鮮明的身份性;扶養關系具有社會保障的替代功能。
《婚姻法》關于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和父母對未cheng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的規定,應屬于生活保持義務層次;關于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祖孫間的扶養義務及子女在一定條件下贍養父母的義務則應屬于一般扶助義務。
所謂生活保持義務通常是指發生于夫妻之間、父母與未cheng年子女之間的為維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條件扶養義務。
一般生活扶助義務則是一定范圍的親屬由身份關系派生出來的,在一定條件下根據其承受能力而依法負擔的潛在性義務,它是有條件的,以不改變義務人相當之生活水平為前提的。
以《婚姻法》為主干、以司法解釋為補充、以其他相關規范為配套的我國現行扶養制度,集中反映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夫妻之間的扶養;二是父母子女間扶養;3、祖孫間的扶養;4、兄弟姐妹間的扶養;5、相關親屬之間扶養權利義務的類推適用。
扶養義務的消滅:1、當事人死亡;2、當事人身份關系解除;3、扶養要件消滅。
第十一章:監護
監護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監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法定或指定的公民或者社會組織依法對其加以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監護從法律行為的角度來講,監護是指法定的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會組織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行為。
監護和種類:一、法定監護,是指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監護;二、指定監護,指按照法院或社會組織的指定而產生的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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