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主體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行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公民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含兩種含義,一是主體資格,二是主體享有權利的范圍。應區別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平等性;
(2)內容的完全性和廣泛性;
(3)權利能力和義務能力的統一性;
(4)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物質保障性;
(5)權利能力的不咳轉讓性。
2、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終止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3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意思能力、取得權利的能力、處分權利的能力。承擔責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如下特征:
(1)由國家法律確認;
(2)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態相聯系
(3)非依法定條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八周歲且智力正常。16到18 周歲可視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到18歲之間,不能完全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10 周歲以下,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
二、合伙的概念、效力、變更和消滅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兩人以上為共同目的,自愿簽定合同,共同出資、共同盈虧和共擔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礎。
(2)合伙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
(3)合伙是一種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關系。
(4)合伙是提種共同分享收益、共擔風險的關系。
2、合伙的成立要件
(1)實質要件—簽定合伙協議。
(2)形式要件—核準登記。
3、合伙的出資和合伙財產
(1)合伙人的出資。
(2)合伙的財產。
(3)合伙的財產保全。
4、合伙的債務承擔
5合伙的內部關系
(1)合伙經營事物的決策、執行與監督。
(2)合伙內部的損益分配。
6、合伙的終止
(1)合伙解散的原因。
(2)合伙的清算。
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企業法人從核準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事業單位和社團法人批 準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享有民事 權利能力。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 從核準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取得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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