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設立保險公司必須具備的要件:①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②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③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④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82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經營后果由保險公司承受的分公司、支公司或辦事處。其特點為:①不能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名稱;②不能有獨立于本公司的資產;③不能有獨立的公司組織機構;④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其民事責任均由本公司承擔。
83 保險公司的變更:是指保險公司在組織、經營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上的變化。保險公司的終止:是指保險公司因發生法定事由,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終止其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
保險公司終止的事由一般為:①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②領取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后90天內未開業;③已喪失保險公司設立時需要具備的條件;④無正當理由,已連續停業6個月或累計停業1年;⑤被其他保險公司收購或兼并;⑥連續3年虧損額占資本金的10%或虧損已占資本金的15%以上;⑦年檢不合格,整改無效或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⑧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有不正當行為;⑨保險公司分立。
84 保險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險公司停止開展業務活動,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通過辦理清算行為,使保險公司作為法人的資格消滅。引起保險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①保險公司因分立而解散;②保險公司因合并而解散;③保險公司根據章程的規定解散。
85 保險公司破產后,破產財產在支付破產費用后的清償順序: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賠償或給付保險金;③所欠稅款;④清償公司債務。
86 保險公司業務范圍限制規則:①保險分業經營規則;②禁止兼業規則;③保險專營規則。
87 試述保險分業經營原則:⑴保險分業經營:是指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⑵實行分業經營原則,首先是由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各自的特點決定的:在標的上,財產險的標的是物,人身險的標的是人;在期限上財產險比人生險的期限要短;在風險上,財產的風險相對較大。其次是經營技術方面的原因決定的。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性質既然不相同,則兩者在承保的手續,保險費的計算基礎,以及保險金的賠付辦法等方面截然不同。再次是基于經濟方面的原因。因為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質,如允許與財產保險兼營,就會有利用這種儲蓄來充當財產保險的賠償的弊端。因此,實行分業經營原則,不僅有利于保險業經營的穩健,而且有利于保險主管機構的分業管理。⑶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①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限于: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財產保險業務,以及上述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業務;②人身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限于: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以及上述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業務;③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限于:上述保險公司的分保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接受境內保險公司的法定分保業務,辦理轉分保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國際再保險業務。
88 禁止兼業:即保險公司不得同時經營非保險業務。保險專營:即保險業務只能由依保險法設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非保險業者不得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之營業活動。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是保險公司資金力量與自身所承擔的危險賠償責任的比較。
89 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人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保險準備金根據保險業務類可分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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