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險法概述
(一)簡答或論述
保險法基本原則(重點)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之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
1.適法性:指作為投保人或者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享有的利益,必須為法律、法規所認可,受法律保護的。
2.經濟性:保險利益的享有者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僅只經濟上的利益。
3.確定性:指保險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1.財產保險中:a.對該項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b.財產的保管人。
c.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人身保險中:a.本人;
b.配偶、父母、子女 ;
c.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雇工同意雇主為其訂立合同。
二。最大誠信原則
1.告知: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項如實告訴保險人。
告知與通知的區別:告知僅限于訂立合同時;通知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或保險事故發生后
告知的形式:
a.詢問回答式的告知: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采用。
b.無限告知形式:英國、美國、法國采用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表現形式及產生的后果:
a.隱瞞事實,故意不如實告知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既不負責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b.因過失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責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保證: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投保人擔保對某一事項作為或不作為,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3.棄權或禁止反言:棄權: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而產生的保險合同的解除權。禁止反言:指投保人既然放棄自己的權利,將來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已經放棄的權利。
三。損害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只當保險事故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其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保險代位原則、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四。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各國在審理較為復雜的因果關系即一果多因的保險案件時所采用的一項歸責原則。是指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失有支配力或真正有效的原因。
五。保險法及其基本內容
保險法:指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
保險法立法體系:
1.單獨制定各項保險法律法規。英國。
2.將保險合同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時單獨制定保險業法等。日本。
3.制定集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于一體的保險法典。
我國保險法基本內容:
1.保險契約:構成保險法的核心。
2.保險特別法:指保險合同以外,規范于其他民商中有關商業保險關系的條文。海上保險。
3.保險業法: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行政法。
六。保證與告知的區別
告知與保證都是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內容之一,但其又有很大的區別:
1.保證是保險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除默示保證外,均須列入保險單或其附件中。
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所作的陳述,并非合同的內容。如果把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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