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際法主體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概述
國際法主體的概念: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包括平等權、締約權、使節權、訴訟權、求償權)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關系參加者,或稱為國際法律人格者。
A.具有獨立參與國際關系的資格;B.具體直接享有國際法上權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
國際法主體的范圍(主權國家 國際組織 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無能無能運動在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作為未來民族國家的過渡性實體 關于個人和法人是否國際法主體的問題(不能))
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國際法主體的是( )( )( )( )。
A.澳門 B.世界貿易組織 C.聯合國秘書處 D.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答案:B D 本題考國際法主體的種類。國際法主體的種類只有三種,即國家、爭取獨立的民族和國際組織。本題中A是地區,B與D是國際組織,C是個人,因此選B和D.
第二節 國家
一、國家的構成要素與類型(國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主權; 主要類型)
國家的主要類型
單一國。如我國;
復合國:聯邦: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單位根據聯邦憲法組成的國家,統一聯邦憲法。
邦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據條約組成的國家聯合體。邦聯本身不是國際法主體
二、國家的基本權利(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管轄權)
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主權豁免
1.國家的管轄權:
(1)屬地管轄,(2)屬人管轄,(3)保護性管轄(基于兩個條件:外國人在領土外的行為侵害的是該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之罪行或規定應處一定刑罰以上的罪行,該行為根據行為地法律同樣構成應處刑罰的罪行;實現的兩種方式:行為人進入受害國境內被拘捕和管轄,國家間的引渡),
(4)普通性管轄,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海盜罪;滅絕種族、販賣毒品、販賣奴隸、種族隔離、實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2.管轄權的沖突和解決
A.國內立法中采用多種管轄權相互配合制定沖突適用規則
B.通過多邊國際公約劃定締約國之間某此管轄權或協調管轄權沖突,包括確立有關國家專屬管轄權。
C.通過有關國家間的協商調整。
3.國家主權豁免(國際法明確規定不得豁免的情況除外,如前述的罪行)
三、國家豁免的放棄:必須自愿、特定和明確。
國家或其授權代表為主張或重申國家的豁免權,國家在外國領土從事商業行為,對外國法院的管轄作出反映,出庭或作證,或要求法院宣布判決或裁決無效,不構成豁免的默示放棄。
國家在外國起訴意味著放棄豁免,但沒有放棄執行的豁免。
管轄豁免的放棄,并不意味著對執行豁免的放棄。
例1: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包括( )。
A.責任豁免 B.訴訟保全豁免 C.強制執行豁免 D.司法管轄豁免 答案:B C D
例2:甲國政府與乙國“綠寶”公司在乙國訂立了一項環保開發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綠寶”公司以甲國政府沒有及時按照合同支付有關款項為由訴至乙國法院,甲國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闡述了甲國一貫堅持的絕對豁免主義立場。如果乙國是采取相對豁免主義的國家,根據目前的國際法規則和實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甲國政府訂立上述合同行為本身,是一種商業活動,已構成對其國家豁免權的放棄,乙國法院可以管轄
B.甲國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說明,這一事實不意味著甲國已放棄在此訴訟中的國家豁免權
C.即使甲國在其他案件上曾經接受過乙國法院的管轄,也不能意味著,乙國法院在此案中當然地可以管轄
D.乙國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后,甲國要求乙國宣布該判決無效。甲國這一行為表明,甲國此前已接受了乙國法院的管轄
「答 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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