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是以法律為其研究對象的一門獨立的學科。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無產階級法律觀的科學表現,是無產階級進行革命和建設的思想武器。階級性和科學性的統一,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獨具的特點,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區別一切剝削階級法學的最根本之處。
19世紀以前,政治學與法學是合為一體的。
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和本質
第一節 法律的起源
一、 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
法律和國家一樣,都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現象。
與氏族社會組織相伴存在的原始社會的規范,主要是習慣。習慣體現全體氏族成員和利益和意志,不用依靠暴力強制。最嚴厲的懲罰就是逐出氏族組織。
二、 法律產生的一般規律
法律是生產力的發展達到一定的水平,隨著生產資料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才出現的。國家和法律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
三、 法律規范形式的演進
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行為規范,經歷了從原始社會的習慣到習慣法進而到成文法這樣一個變化過程。成文法律的發展,又可分作記載習慣法為主和以立法(制定法)為主兩個階段。世界各國早期的成文法,大都是習慣法和審判的簡單地條文化。
四、 法律和原始社會習慣的區別
1. 兩賴以建立的社會經濟基礎不同。私有制和公有制。
2. 兩者所體現的意志不同。
3. 形成方式不同。
4. 兩者保證和實施的方式不同。
5. 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屬地和屬人。
6. 兩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節 法律的本質
一、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
法律最本質的屬性,是它所體現的階級意志性。這種意志是整體意志,即共同意志。通過法律形式獲得集中表達的統治階級意志,就是國家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除法律外,還有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條等。國家意志歸根到底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物質生活條件包括地理環境、人口、生產方式等方面,其中生產方式是決定國家意志即法律的內容的主要因素。國家意志是統治階級所希求的最大利益即社會關系方面的利益。
二、 法律是特殊的社會規范-法律本質的其它方面
法律是一種社會規范,但它是特殊的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有區別:
1、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制定和認可是法律規范成立的兩種不同方式。
2、 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
3、 法律是規定權利義務的規范。
4、 法律是對社會具有普遍效力的規范。
三、 法律的社會職能
國家和法律都執行著政治職能(由政府同人民相對立而產生的各種特殊職能)和社會職能(公共職能、執行由一切社會的性質而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職能)。政治職能與社會職能不對立。
法律的定義: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是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實現階級的專政的工具。
第三節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一、 法律與社會經濟基礎
經濟基礎決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法律對于經濟基礎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對獨立性的重要表現。
二、 法律和政治 政治是法律的指導;法律是的定型化、具體化、條文化。
三、 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道德在根本的社會階級屬性方面是一致的。區別是:
1、 存在的時間不同。
2、 調整的范圍不同。
3、 實施的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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