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及其與相鄰法律部門的交錯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大體說來,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用以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以及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不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私法中涉及經濟方面的沖突規范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私法中與經濟無關的沖突規范并非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如果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不以主權實體的身份,而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能成為國際私法關系上的主體。
如果單從調整的對象方面看,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范圍,遠比國際私法狹窄;從總體上看,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的范圍,又遠比國際私法廣泛得多。
四、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商務慣例當然也是國際經濟法這一邊緣性綜合體的有機組成部分。換句話說,它既不屬于國際公法范疇,也不屬于國際私法(沖突法)或各國經濟法的范疇,卻自成一類。其獨特之處在于:
第一,它的確立,并非基于國家的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
第二,它對于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約束力,并非來源于國家主權或其他強制力,而是來源于當事人各方的共同協議和自愿選擇,如果沒有當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無約束力可言。
第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于某一項現在的國際商務慣例,只要各方合意議定,就既可以全盤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刪,悉聽自便。
第四,國際商務慣例對于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雖然并非來源于國家主權或其他強制權力,但是,這種約束力的實施或兌現,卻往往必須借助于國家的主權或其他強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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