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級別管轄:
a.基層法院:一般行政案件。
b.中級法院:.
?。ㄒ唬@麢喟讣jP案件。.
?。?)關于是否授予專利權的案件。.
?。?)關于宣告授予的專利權無效或維持發明專權的案件。
(3)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案件。干擾項:確認專利權案件是否由中級法院管轄?否
?。ǘ鴦赵焊鞑块T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訴訟。
?。ㄈ┍据爡^重大、復雜案件:.
?。?)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職能部門),且基層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
?。?)社會影響較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臺案件。
?。?)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是否適宜由基層法院審理以及是否社會影響重大等,一般由中院判斷。
下列選項中哪些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A.對貴陽市政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起訴的案件
B.專利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C.影響較大的集團訴訟案件
D.A縣法院與B縣法院就管轄權產生爭議的案件
答案:A項貴陽市政府不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以他做出的行為不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缎姓V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笨梢奃項法院之間有管轄權爭議的,如果協商不成,由他們共同的上級法院來指定管轄而不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選BC.
c.高級、最高:本轄區(全省、全國)重大、復雜案件。是否重大、復雜由高院、最高院判斷。
2.地域管轄:
a.一般地域管轄: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
b.特殊地域管轄:
?。ㄒ唬┙洀妥h改變了(經過復議,改變兩個條件)具體行政行為的選擇管轄:原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對上述“改變”的解釋:
(1)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
?。?)變更了原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且對定性產生影響。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適用的規范性文件,但卻維持了定性的,不視為“改變”。
?。?)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甲地劉某被乙地鐵路公安分局作出拘留15天的行政處罰,劉某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將拘留15天的處罰改為拘留5天。劉某仍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些法院對此案享有管轄權?
A.甲地劉某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B.乙地鐵路運輸法院
C.乙地鐵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D.乙地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CD正確。A項不當選,有許多考生可能對此不理解。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原告所在地即A項是當選的。但大家要看仔細了,第18條規定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是二個概念。僅僅有行政處罰,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的,并不能構成選擇管轄。江必新他認為“在目前我國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運用較廣泛,如果都由原告選擇管轄法院,將會給公安機關的應訴增加極大的不便,加大訴訟成本?!薄皬膶嶋H情況看,由異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的判決往往難以執行?!币虼?,對僅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不服的,當事人無選擇權、“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不是一回事,本質上是不同的!雖然可能二者都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是預防和制止措施;而行政處罰是懲罰性措施,二者性質不同。打個比方,如最近在本版討論的“強制戒毒”,這就是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這是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是鑒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而在治安管理中規定的一個預防措施。對這個措施不服的,是可以選擇管轄的;而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某些行為的懲罰性措施,如流氓行為,這是對輕微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的懲罰,有點類刑罰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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