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只是一種具有財產權屬性的獨占權以及由其衍生出來的相應處分權,不包括具有人身權屬性的權利內容。
2、針對“發明人或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規定,認為該項權利雖具有人身權屬性,但并不是專利權內容,理由有二: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并不一定是專利權人;
(2)無論發明創造能否獲得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都享有在與該發明創造有關的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
3、可以將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的此項權利稱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身份權”,平行于專利權而存在。
4、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標記權,即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權利,不是人身權性質的權利。
二、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占實施權。是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權利,包括對專利產品的獨占制造權、獨占使用權、獨占許諾銷售權、獨占銷售權和獨占進口權;對專利方法的獨占使用權以及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獨占使用權、獨占許諾銷售權、獨占銷售權和獨占進口權。
2、轉讓權。專利權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轉讓,專利權人不能將其專利權分割轉讓。
3、實施許可權。
4、放棄權。
5、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中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三、專利權人的義務
1、專利權人不僅享有上述各項權利,而且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有兩項基本義務:一、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二是實際實施已獲專利的發明創造的義務。
2、專利維持費采用累進制的目的,是為了平衡專利權人所獲得的獨占權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
3、在我國,專利權人應繳納的第一次年費,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兩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時繳納;專利權人同時還要繳納專利登記費和專利證書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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