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后公布申請以前的一個必要程序。主要任務是:(1)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2)審查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或隨后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現存在缺陷時,根據缺陷的性質,通知申請人以補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視為未提出的決定。
2、公布申請
《專利法》第34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關于專利申請的公布,應當注意三個問題:
(1)公布申請的時間為“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2)就外國人的發明專利申請而言,外國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根據《專利法》第29條第1款規定,以其優先權日為申請日,該專利申請自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公布;(3)對保密專利申請不進行公布。
3、實質審查
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有:(1)申請專利的發明是不是《專利法》所指的發明;(2)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3)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4)說明書、請求權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5)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單一性原則;(6)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超過了原說明書的范圍;(7)申請人是否具備合格的資格;(8)要求優先權的,優先權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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