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無效合同因為其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須解除。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條件。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對解除的條件作了詳細的規定。
3.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解除行為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解除或解除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
二、合同解除的類型
1.單方解除與協議解除。單方解除是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單方解除僅一方意思表示,即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合同即告解除,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協議解除則必須由合同當事人雙方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方可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稱為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上對法定解除的條件作明確的規定。約定解除則指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如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超過支付租金時間一個月不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權通知解除合同便是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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