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著作權的客體(選、簡、案)※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一)著作權作品的定義與保護條件: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
著作權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須具備的條件(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1、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復制性。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稱為作品,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不保護思想本身)
(二)著作權作品的類別:
著法規定:在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內創作的作品,均屬著法保護范圍。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和以類似制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指由某社會群體(如民族、區域、國家)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并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歌謠、音樂、故事、戲劇、舞蹈、建筑、主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或風格。
具有集體性、區域性、延續性的特點。
《伯爾尼公約》授權各成員國通過立法給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我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制度是在20世紀60年代逐步確立發展的。
三、計算機軟件的保護:
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一)計算機軟件受保護的條件:
1、原創性。軟件應該是開發者獨立設計、獨立編制的編碼組合。
2、可感知性。受保護的軟件需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只有當這種程序設計通過客觀手段表達出來并為人所知悉時才能受法律保護。
3、可再現性。亦稱可復制性,即把軟件轉載有形物體上的可能性。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一般原則是“誰開發誰享有著作權”,即屬軟件開發者。此外還規定了特殊情況:
1、合作開發:指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提供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開發。著作權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書面協議為根據,如無書面協議,共同享有。如軟件可分割使用,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如不可分割,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
2、委托開發: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由委托者與受委托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如無書面協議或在協議中未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屬于受委托者。
3、指令開發:為完成國家機關下達的任務而開發的軟件, 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未明確規定的,屬于接受任務的單位。
4、職務開發: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著作權屬于該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應對開發者予以獎勵。
5、非職務開發:公民所開發的軟件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者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系,且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自己。
(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人享有:
1、人身權:發表權: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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