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變化過程:
試探摸底階段→相持對抗階段→動搖反復階段→供述罪行階段
22、偵查訊問的準備:
(1)、了解案件情況:
1)、通過參加案情分析會了解案件情況 2)、通過閱卷了解案件情況 3)、通過其他途徑了解案件情況
2)(2)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
1)、根據案發現場情況 2)、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 3)、根據犯罪的特點、規律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歷 5)、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職業、家庭情況、受教育程度、社會地位、性格特點
(3)、制定訊問計劃:
1)、內容:包括案件的簡要說明,訊問中重點查明的問題,訊問的步驟、策略方法和如何使用證據,需要調查解決的問題,訊問的輔助方法偵查部門配合的問題,訊問中緊急情況的處置方法
2)、要求:包括訊問計劃一般寫成書面材料,緊急訊問的案件也要做出需要查明的情況輪廓,要把編組的問題及其排列順序制定下來使其能與采用的策略相一致,必要時應附偵查人員的閱卷筆錄,要全面核查以下準備情況
23、訊問計劃的內容:(訊問的各階段)
(1)、第一次訊問
任務:1)、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調查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況,利用有利時機力爭突破案情 4)、正面了解嫌疑人,為調整訊問策略和方法提供依據 程序:1)、表明辦案人的身份 2)、問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①自然情況: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籍貫、戶籍所在地、現住址、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聯系方式
②家庭情況:配偶、直系血親中的父母、兄弟姐妹的姓名、職業、聯系方式 ③主要經歷:30歲以前以求學經歷為主,以后則為工作經歷
④處罰情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和刑事處理,時間、事由、處理機關、處理結果、勞改釋放時間(強制戒毒不算) 3)、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由犯罪行為,聽取其有罪供述或無罪辯解
5)、問犯罪嫌疑人提出針對性問題,責令其回答
(2)續訊:在第一次訊問的基礎上,通過有針對性的多次訊問,將訊問活動不斷推向縱深,最終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真相的過程
(3)、橫向訊問:未能突破主要案情的案件,要調整訊問對策和進一步收集證據,迫使犯罪嫌疑人盡快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4)結束訊:完善和固定口供,查缺補漏,釋疑甄假,政策教育,講明情勢,穩定嫌疑人心理
(5)、訊問筆錄:記錄訊問過程,固定嫌疑人口供;定性定罪的依據;反應認罪態度的憑據;證據之間的相互鑒別、印證
24、訊問策略的特征:
(1)、合法性:是指訊問策略是法律允許使用的一種訊問方式 (2)、科學性:是指訊問策略是反映訊問活動客觀規律的一種訊問方式 (3)、隱蔽性:是指訊問策略是一種隱而不露的訊問方式
(4)、整體性:是指訊問策略是通過許多訊問方式來實現的一種訊問方式 (5)、靈活性:是指訊問策略是根據具體的訊問條件而制訂的訊問方式
25、訊問策略的制作條件(此六項不能違背):
(1)、案件的性質、類型及復雜程度 (2)、案件事實查明的程度 (3)、可以使用的證據材料的多少 (4)、犯罪嫌疑人的個性特點、心理狀態 (5)、偵查人員的能力
26、訊問策略的類型:
(1)、利導型訊問策略(最常用):是指偵查人員利用符合犯罪嫌疑人主觀意愿的因素,旨在促使犯罪嫌疑人的態度轉變,并通過態度轉變產生合作(供述)的行為意向而制訂的訊問策略。利導型訊問策略是從犯罪嫌疑人對社會關系(家庭、朋友、同事等)的依戀和對安全感的需求入手,訊問中偵查人員強調對其違法犯罪行為合理性的接受,并給與充分的理解,進而降低其罪責感,在情感層面接受現實,放棄自我否定,并選擇供述以自我解脫。
(2)、沖擊性訊問策略:是指偵查人員運用正面對抗的方式作用于犯罪嫌疑人,以施加壓力、增強犯罪嫌疑人的緊張與焦慮,利用犯罪嫌疑人求生的本能和對動機平衡的趨向對壓力產生服從或屈從,已實現訊問的目的。
(3)、迂回型訊問策略:是指偵查人員在訊問中不直接提及犯罪的主要事實,而是有目的地圍繞核心問題,在犯罪嫌疑人沒有察覺的情況下,由淺入深、由虛到實,掃清外圍,在犯罪嫌疑人沒有退路的情況下追問核心問題。
(4)、迷惑型訊問策略:是指偵查人員利用、改變或創造外部條件去影響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嫌疑人錯誤的認識和判斷,達到訊問意圖。迷惑型策略在司法實踐中有引而不發、造勢用勢、虛張聲勢等策略,可以通過錯覺。冷置法、分化外界等方法實現。
27、重點突破:是指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或使用證據。或利用犯罪事實中的薄弱環節,或共同犯罪中的某一個犯罪嫌疑人為重點突破方向,采取正面追訊的方式,迫使其供認。屬于沖擊型策略類型。
28、使用證據:
(1)、概念: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虛假供述,破除其僥幸心理,針對犯罪嫌疑人抗拒訊問的心理狀態,有計劃、有步驟的運用已獲取的證據,促使其如實供述的一種訊問方法。
(2)、注意事項:
①要充分發揮證據科學性的作用 ②要與說服教育和情感感化相結合 ③使用時要留有余地 ④使用時要如實記錄 ⑤不要反復使用
29、說服教育:
(1)、概念:是指偵查人員在訊問中通過法律、政策、形勢、前途和道德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分清是非界限和權衡利弊得失,從而改變態度,愿意如實供述案件情況的一種訊問方法。
(2)、原則:
①說服教育要有的放矢 ②說服教育要恰如其分 ③說服教育要情理交融
(3)、利用矛盾:
①利用口供中的矛盾:撒謊就批、欲擒故縱、揭露謊言
②利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之間的矛盾:分化瓦解、公開揭露、暗示同案犯已經供認、轉移責任
30、訊問語言:
(1)、概念:是指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運用語言材料和語言規則及相應的表情動作的交際過程。
(2)、主要類型:明確語言和模糊語言、坦率語言和含蓄語言、強硬語言和委婉語言、偵查人員的非語言行為
31、心理測試技術配合:
(1)、適用情形:一是需要內部排查或在相對明確的偵查范圍內進行普遍排查時,二是需要正面接觸無直接證據指向的刑嫌人員時,三是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時供時翻,訊問工作陷入僵局時,四是當犯罪嫌疑人雖承認作案,但對重要證據拒不供述去向或自稱不知去向時。
(2)、不適用情形:一是被測人處于饑餓、寒冷、炙熱、睡眠嚴重不足狀態,身體未得到恢復時,二是被測人情緒不穩定、醉酒、服用鎮定劑或興奮劑過多時,三是被測人處于患病期,如控制不住的咳嗽時,四是被測人因患病或受傷,身體處于疼痛狀態時,五是被測人雖然作有罪供述,但供后又翻,或時供時翻時,六是案件重要的情節已大量暴露時
(3)、不適用人群:患精神病的人,患嚴重心臟疾病的人,吸毒成癮的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智商低于該年齡階段的人,年老體弱的人。
32、監管配合的概念:監管配合偵查訊問,是指看守所根據偵查訊問工作的需要,對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通過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有針對性的做好其思想轉化工作,以配合偵查人員獲取犯罪嫌疑人真實供述和辯解的輔助訊問方法。
33、訊問筆錄:
(1)、概念:是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依法制定的用于記載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如實反映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材料,經過查證核實的訊問筆錄是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一。
(2)、結構:首部、正文、尾部
(3)、尾部細節:
①把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
②訊問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的末尾寫明對筆錄的意見,即“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并簽名,捺指印。
③犯罪嫌疑人還要在每頁筆錄下方簽名(蓋章)、捺指印。并在最后一頁下方寫明“以上筆錄看過,與我講的相符。” 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的更改或補充處捺指印。 ⑤偵查人員和記錄人員在筆錄末尾簽名
34、訊問錄音、錄像應注意的問題:
(1)、對訊問過程的錄制要注意連續性,錄制的畫面要連續。
(2)、反映法定訊問要求。錄制畫面內要反映出刑事訴訟的對訊問的明確要求。
(3)、錄制間歇的手續。如需更換介質,要由偵查人員及時向犯罪嫌疑人聲明。更換完畢后,如需繼續錄制,仍需偵查人員聲明續前開始。
35、偵查階段收集證據
(1)、范圍:
①證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的證據
②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證據
③證明犯罪構成要件諸項事實的證據
④證明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及其相互之間關系的證據
⑤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依法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事實情節的證據
⑥證明可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行為違法性和可罰性事實情節的證據
(2)、基本要求(理解): ①收集證據應當依法進行 ②收集證據應當客觀、全面 ③收集證據應當積極主動 ④收集證據應當深入、細致
36、偵查階段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1)、法律規范:
①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②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③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④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 ⑤詢問筆錄應當交證人、被害人核對或向其宣讀
⑥證人、被害人請求自行書寫證詞的,應當允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其親筆書寫證詞 ⑦詢問未成年人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2)、注意事項: ①注意審查證人的基本條件 ②做好詢問準備工作 ③選擇有針對性的詢問方法 ④對證人、被害人的保護 ⑤緊急情況的處理
37、勘驗、檢查的法律規范:
(1)、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不得少于兩人。勘查現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
(2)、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制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的案件現場,應當錄像 38、審查判斷證據的含義:是指偵查人員對已經收集到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和研究,根據證據的屬性,結合案件的具體請,用于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活動。
39、證據體系:
(1)、概念:是由若干既相互關聯又相互印證的證據材料所構成的能夠證明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系統。
(2)、基本方式:
①以直接證據為基礎構建證據體系(證據樹)
②以間接證據為基礎構建證據體系(梅花狀鎖鏈)
40、非法證據的認定(論述):
(1)、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一是對于采用刑訊逼供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應當排除;二是對于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排除;三是對于物證、書證,如果取證過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偵查機關應當予以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如果不能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該予以排除
(2)、注意把握非法訊問方法和訊問策略的界限:在偵查訊問的實際工作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由于悔罪而主動供述,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如實供述,一是基于認為供述對自己有好處;二是基于認為自己已沒有再隱瞞的必要。除此之外則一般不會完全自愿的、自發的、如實的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訊問作為一種偵查手段,很多情況下需要對被審訊的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種強大的心理壓力,訊問很多時候需要利用犯罪嫌疑人趨利避害的心理,讓其在利與害之間做出選擇。同時,訊問很多時候需要運用謀略給被訊問的犯罪嫌疑人造成種錯覺,以促使其如實的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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