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奏記——封建社會前期,由朝官對三公、州郡僚屬對長官、士人對官府,用書面陳述意見的上行文種。
2、牒——漢、唐期間由下級向上級、民眾對官府陳事所用的上行文種。
3、狀——漢代始設,由下級對上級、民眾對官府陳述事實的上行文種。
4、狀上——唐代為區別于其他狀體文,而對官署上行文種“狀”所稱的別名。
5、過所——古代官府發給官吏、平民使之得以通過關津的憑照。
6、呈狀、呈——在封建社會是由下級官署、屬官對長官匯報工作、陳述事宜或報送文件、物件等使用的上行公文文種。
7、詳——在我國古代,主要用于明清時期,是由下級就重要事項向直接上級詳細申報、請示政務的上行公文文種。詳冊——為方便上級衙署存案備查,詳的制發者須呈報二份,合為一套,其中用冊式紙者,稱為“詳冊”,由上級留存。 詳文——制發者呈報給上級衙署的詳,如果用的是狀式紙,就稱“詳文”。詳文在成文日期之前應留有空白,供上級批示后退回原報衙署。 長詳——凡詳文文字與詳冊文字完全一致者,稱“長詳”。 由詳——凡詳文內容較詳冊為簡者,稱“由詳”。
8、稟——清代由書札發展為公文,用于下級對上級、屬員對長官、民眾對官府陳述事宜的非經規范的上行文種。
9、核定——清代地方衙門,由書吏起草的公文文稿,例須由師爺核稿。核稿時,通常要作文字修改。
10、清稿——經核定后的公文草稿,須發交書吏謄正,這一程序叫“發謄”,謄正后的文稿,稱為“清稿”。
11、判行——經謄正的清稿,須經長官再次審閱文稿中有無誤失,然后批示能否行文。這一程序稱為“判行”,類似于今之“簽發”制度。經長官判行的文稿,才能定稿。
12、紅、白稟制度——下級上呈上級的稟文,用白紙書寫。同時附呈銜名手本,即用紅紙書寫呈送者的官銜、姓名,以示對上官尊敬。上司在銜名手本上批示,退交下級據以執行后與稟稿一起存檔,稱“紅稟”;上級衙門在稟文上照錄批語后歸檔備查,因稱“白稟”。此后遂成定制,上報時,例須上紅、白稟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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