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推理
1、歸納推理:是以個別性知識為前提而推理一般性結論的推理。前提是一些關于個別事物或現象的判斷,而結論是關于該事物或現象的普遍性判斷。
2、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的關系:
(1)聯系:演繹推理離不開歸納推理,演繹推理的大前提是由歸納推理提供的,歸納推理也離不開演繹推理,歸納推理以個別性知識的判斷為前提,而這些個別性的知識是通過觀察、實驗等方法獲得的。
(2)區別:1、從思維過程來看,演繹推理是從一般性認識推出個別性認識,而歸納推理是從個別性認識推出一般性認識,2、從結論所斷定的知識范圍來看,演繹推理的結論沒有超出前提所斷定的知識范圍,而歸納推理的結論由個別性知識經概括得到一般性知識,超出了前提所斷定的范圍,3、從前提與結論聯系的程度來看,演繹推理的前提與結論之間具有必然的聯系,只要前提真實,形式正確,就能必然地推出真實的結論,而歸納推理(除完全歸納外)的前提與結論之間只具有或然性聯系,前提真實,結論不一定是真實的。
3、歸納推理的種類:分完全歸納推理和不完全歸納推理兩大類。不完全歸納推理又分為簡單枚舉法和科學歸納法兩種,在科學歸納法中,包括有探求因果聯系的五種方法。
完全歸納推理的推理形式可以表示為:
s1是P
s2是P
s3是P
……
sn是P
s1,s2,s3,…,sn是s類中的全部對象,
所以,所有的s是P
其中S表示某類對象,s1,s2,s3,…,sn表示S類對象中的個別對象,P表示對象的屬性。
完全歸納推理只要作到以下兩點:
1、前提中所考察的個別對象是某類中的全部對象。
2、前提中對每一個對象所作的斷定是陣的。
完全歸納推理不僅具有認知作用,人們還經常運用它去作論證。
(1)完全歸納法:根據某類中每一個對象具有的某種屬性,推出該類對象都具有某種屬性的推理。
(2)不完全歸納推理:是根據一類中的部分對象具有的某種屬性,從而得出該類對象都具有某種屬性的推理。它只斷定了某類事物種部分對象具有的某種屬性,而結論卻是斷定該類全部對象都具有某種屬性,結論所斷定的范圍超出了前提所斷定的范圍,因此,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系是或然性的。不完全歸納推理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簡單枚舉法,一種是科學歸納法。
* 簡單枚舉法:是以經驗的認識為主要依據,根據一類事物中部分對象具有的某種屬性,并且沒有遇到與之相反的情況,從而推出該類所有對象都具有某種屬性的歸納推理。
簡單枚舉法用公式可以表示為:
s1是P
s2是P
s3是P
……
sn是P
s1,s2,s3,…,sn是s類中的部分對象,
并且沒有遇到相反的情況,
所以,一切的s是P
其中S表示某類對象,s1,s2,s3,…,sn表示S類對象中的個別對象,P表示對象的屬性。
簡單枚舉法的根據是事物情況的多次重復,而且沒有遇到相反的情況,這種推理不分析事物情況出現的原因,因此,它的結論不是很可靠的。
在工作中,人們經常用它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在科學研究中,它也往往起著一種助發現的作用,在日常生活和科學研究中有重要意義。
提高簡單枚舉法結論的可靠程度方法:
1、一類事物中被考察的對象逾多,結論的可靠程度就逾大。
2、一類事物中被考察的范圍越廣,結論的可靠程度越大。
科學歸納法與簡單枚舉法共同之處:
它們都屬于不完全歸納推理,它們的前提只是考察了某類部分對象,它們的結論所斷定的范圍,都超出了前提所斷定的范圍。
科學歸納法與簡單枚舉法區別之處:
1、它們在得出結論的根據方面不同,簡單枚舉法的根據是,某種屬性在某類部分對象種不斷重復,并且沒有遇到反例。科學歸納法不是停留在這種根據上,而是進一步分析部分現象之間的因果聯系,然后得出結論。
2、它們在所考察的部分對象的數量方面有所不同,對于簡單枚舉法來說,被考察的數量越多,越能提高結論可靠性,但對于科學歸納法來說,增加考察對象數量不起重要作用,因為它是以認識現象之間因果聯系為依據的。
3、它們在結論的可靠程度方面也有區別,雖然它們的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邏輯聯系都是或然的,但是科學歸納法所作出的結論比簡單枚舉法結論的可靠程度要高。
* 科學歸納法:又叫科學歸納推理。是根據某類部分對象與某種屬性之間具有的因果聯系,從而推出該類對象都具有某種屬性的結論的歸納推理。
科學歸納法用公式可以表示為:
s1是P
s2是P
s3是P
……
sn是P
s1,s2,s3,…,sn是s類中的部分對象,并且與P有因果關系,
所以,所有的s是P
其中S表示某類對象,s1,s2,s3,…,sn表示S類對象中的個別對象,P表示對象的屬性。
4、探求因果聯系的邏輯方法:英國邏輯學家穆勒在總結培根等人歸納方法的基礎上提出來的,邏輯史上稱“穆勒五法”。求同法、求異法、求同求異并用法、共變法、剩余法。
求同法是探求現象之間因果聯系的初步方法,它的結論是或然的,應用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1、在比較各場合的相關情況時,要注意除了已經發現的共同情況外,是否還有其他共同情況存在。
2、比較的場合越多,結論可靠程度就越高。
(1)求同法:也稱契合法,指被研究的現象在不同場合出現,而在各個場合只有一個情況是共同的,那么,這個唯一的共同的情況就與該現象有因果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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