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權利
所謂合同權利又稱合同債權,是指債權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向債務人請示給付并予以保有的權利。合同權利有以下特征:
1、合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給付。
2、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的給給付。
3、合同債權是相對權。相對與債務人與債權人而言。
4、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
5、合同債權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義務
1、給付義務
(1)主給付義務,簡稱為主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2)從給付義務,簡稱為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包括了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3)附隨義務,是指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逐漸產生的義務。
附隨義務按功能為標準可以分為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和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
(4)間接義務。即當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損失的擴大,就是間接義務。
(5)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指締約過程中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義務等。
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消滅后,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時的善后事務。
三、合同關系的有機體性與程序性
合同權利和義務以及選擇權、解除權和追認權,并非單獨存在、毫不相關,是為了滿足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組成的一個超越各個要素的整體。
合同關系是存在于時間過程上的一種程序,始自給付義務的發生,歷經主體的更易,標的變動,始終以充分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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