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商標注冊無效的補正與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選、簡、案)
一、商標注冊無效的補正:
指商標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時,商標局可以依職權撤銷該注冊商標,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第三人的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的制度。
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一)商標注冊無效補正制度的意義:
補正程序與商標異議程序、商標爭議裁定程序配合,能夠大大提高注冊商標的質量,減少注冊商標權利的沖突,確保注冊商標專有權的效力,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維護商標專用權受讓人的利益。這一規定與國際慣例相符。
(二)由于商標注冊無效而導致撤銷的事由:
1、已經注冊的商標的標志違反了《商》規定的商標禁用標記(10條),不得注冊的標記(11條),不得注冊的三維標記(12條)。或商標注冊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的手段取得的。
2、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了《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13條),對代理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禁止(15條),對商品并非來源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情況下對地理標志的禁用(16條)以及對在先權利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保護(31條)的有關規定。這種注冊不當的商標,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只能由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
區別:一種通常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而二種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并且在許多情況下構成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三)注冊不當商標撤銷的補正程序:
對第一種情形,商標局可依職權撤銷,第三人也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對第二種情況,只能由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但是經異議裁定或異議復審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撤銷。
1、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商》的有關規定作出的撤銷注冊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1份送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復審裁定不服,自收到通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2、當第三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不當注冊商標時,應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分送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3、在惡意將“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馳名商標而來的商標進行注冊的情況下,馳名商標所有人在任何時候都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不受5年時間限制。
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二、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爭議: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注冊商標所有人就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生的爭執。
(一)對注冊商標提起爭議須具備的條件是: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注冊商標所有人。
2、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核準注冊日期必須先于被爭議人的注冊商標的核準注冊日。
3、申請爭議的時間為自被爭議的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超過此時間提出的爭議不予受理。
4、被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必須與爭議商標的構成要素相同或近似,且兩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5、爭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屬于商標注冊不當的補正事由,也不得與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事實或理由相同。
(二)注冊商標爭議程序的特點:
注冊商標爭議程序與商標注冊無效的補正程序以及商標異議程序的區別,具有的特點:
1、申請主體不同。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在先注冊的商標所有人,而不當注冊商標的撤銷請求人可以為被請求撤銷商標注冊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標局依職權撤銷;商標異議的請求人則為任何人。
2、適用對象不同。被爭議的商標和被撤銷的商標必須是已經注冊的商標,而被異議的商標是初步審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異議程序是商標被核準注冊的必須程序,但對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及商標注冊無效的補正不是必經程序。
3、法定期限不同。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時間為自被爭議的注冊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商標異議的時間為自該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不當注冊商標的補正請求時間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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