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法律調整的范圍
一種是非概括主義的規定。法律并不明文規定親屬關系法律調整的范圍,只是分別地在具體事項上規定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這些事項包括禁婚親、親屬身份權、監護、扶養和親屬繼承等。
另一種是概括主義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親屬的范圍,在此之外的親屬關系不為法律所調整。
關于親屬關系法律調整的范圍,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尚無統一的概括性規定。按照我國《婚姻法》、其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法律調整的親屬關系的范圍應以近親屬為限,在法典化的民法中,應對此作出明確的概括性的規定。對一些具體事項,還可作超出這一范圍的特別規定,如禁婚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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