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嘉興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結合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包括高中起點本科和專科起點本科,以下統稱本科)應屆畢業生。
第二章 授予條件
第三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生具備下列條件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遵守校規校紀,品行端正,自覺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二)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達到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含實踐教學環節)的課程學分要求,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取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證書;
(三)學位課程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其余課程的平均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且補考合格課程累計四門及以下;
(四)畢業課程(包括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畢業實習)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
第四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款或受到學校、所在單位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二)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肄業生;
(三)學習成績或畢業課程(包括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畢業實習)成績未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認為不適宜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條 繼續教育學院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授予標準初審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名單,并公布初審通過名單。函授站和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名單核對。
第六條 繼續教育學院將初審通過名單及相關材料,送交各專業所屬學院復審;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授予條件的不予受理。各專業所屬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復審后,提出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學生名單,并對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做出情況說明,將復審結果反饋給繼續教育學院。
第七條 繼續教育學院將復審后的相關材料匯總成冊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投票表決。
第八條 學校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的學士學位授予名單,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本科應屆畢業生在畢業當年因學位課程成績未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向學校提交學位補授予申請。審核通過者可在畢業后一年內申請重修學位課程,重修學位課程成績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可補授予學位。學位補授予按畢業當年學位授予條件補授予學位。補授予學位證書上的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對違背學術誠信者,如畢業生所發表的論文有抄襲、購買或請人代筆等作假行為,一經查實,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后,予以撤銷其已授予學位,并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學生本人對學位授予有異議的,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受理申請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接到申請后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二條 學位授予均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特殊情況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自考本科畢業生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審定后,按照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程序予以審核、授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原《嘉興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嘉院教字〔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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