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答題。
1、在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濟?
答:(1)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如果賣方所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嚴重不符合合同規定,構成根本違約;二是買方能夠按實際收到的貨物原狀歸還原交付的貨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約》的時間要求。
(3)要求賣方對貨物進行修理。如果對貨物進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可要求賣方對貨物進行修理。買方必須在《公約》規定時間內提出修理的要求。
(4)宣告合同無效。必須符合一個條件:賣方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5)減低價格。不論價款是否已付,只要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就可要求減價,減價按實際交付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6)請求損害賠償。無論采取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影響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2、國際許可合同的概念,根據許可協議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以及使用權范圍的大小進行的分類。
答:(1)國際許可合同:即國際使用許可合同,一般稱為國際許可證協議。它是指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一方準許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擁有的工業產權無形財產或專有技術的使用權,并收取使用費,而另一方獲得該項使用權并支付使用費的書面協議。
根據供方授予受方的技術使用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將國際技術許可合同分為以下幾種:
(1)獨占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
(2)排他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供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該地域再將該技術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
(3)普通性許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同時,供方在該地域內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制造和銷售合同相關產品,而且還有權將該項技術的實施再許可給任何第三方。也叫非獨占性許可合同。
(4)分售性許可合同。即受方從供方獲得的技術,除自己使用外,還有權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將全部技術或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受方與第三方簽訂的許可合同稱為“從屬許可合同”或“再轉讓許可合同”。
(5)交叉性許可合同。即技術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雙方技術價值相當的,互不支付費用;雙方技術價值不等價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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