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行為、代理的法律沖突及其適用
一、單項選擇題
1.物之所在地法原則最早產生于———( )
A.法則區別說
B.胡伯三原則
C.國際禮讓說
D.既得權說
2.“動產三分說”是———創立的學說。( )
A.巴托魯斯
B.杜莫蘭
C.薩維尼
D.胡伯
3.目前,對于運輸中的物品所應適用的準據法的確定,世界上較為普遍采用的做法是( )
A.法院地法
B.發運地的法律
C.目的地的法律
D.信所地法
4.在國有化的補償方面,發達國家多主張———( )
A.不予補償
B.合理的補償
C.適當的補償
D.充分、有效、即時的補償
5.有關涉外破產案件的準據法,一般是適用———( )
A.破產企業的法人屬人法
B.破產企業的財產所在地法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破產企業的主營業所所在地法
二、多項選擇題 1. ABCD 2. ABC 3. ABCDE 4. ABC
1.所有權作為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權,其權能包括———( )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處分
E.質押
2.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選項中,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是———( )
A.不動產的所有權和買賣
B.不動產的租賃和抵押
C.不動產的使用
D.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和使用
E.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
3.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可以確定————( )
A.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
B.物權客體的范圍
C.物權的內容
D.物權取得、變更和消滅的條件
E.物權的保護方法
4.物之所在地法原則的適用范圍的例外有————( )
A.運輸中的物品
B.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器械
C.與人身關系密切的動產
D.外國法人的財產清算
E.外國的國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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