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我院對2023年5月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中所認定的作弊考生的準考證號、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擬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本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本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考生由其考試所在設區市教育考試機構在其網站公告并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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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2023年5月17日
準考證號 | 課程 | 違規行為 | 處理依據 | 擬處理意見 |
330123123002839 | 353 體育與健康(初級中學)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參加考試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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