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及浙江省開設課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在另一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時,須辦理省際轉考手續。
第三條 省際轉考分為由浙江省轉出考籍及由外省轉入考籍兩類。考籍的轉移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直接負責并實施,采用電子轉遞考籍的方式辦理。
第四條 省際轉考以考生考籍電子檔案為主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合格課程信息(含考試筆跡信息)、獎懲記錄等。
第五條 省際轉考要求
(一)浙江省轉出
1.專業考試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可以轉出,用于頂替專業考試計劃中規定課程的非學歷證書或證書課程,自考生可持相應證書或課程證書直接至外省使用,無需辦理轉出手續。
2.專業考試計劃中理論部分與實踐部分合一且只有1個課程代碼的課程,其實踐部分的成績不得單獨轉出。
3.免考或被頂替的課程及畢業論文(設計)不得轉出。
4.已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浙江省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5.考生處于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6.考生辦理轉入浙江省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二)轉入浙江省
1.由外省轉入浙江省時,須在浙江省取得考籍并取得1門或1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
2.考生的轉入課程與浙江省該課程的課程代碼與課程名稱不一致、或浙江省從未開設的,浙江省原則上不予轉入并將轉考考籍退回轉出省。
3.轉入考生應在浙江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或本科不少于4門合格成績,方可在浙江省辦理專科或本科畢業申請手續。
第六條 省際轉考辦理程序
(一)浙江省轉出
1.考生在每年2月21—28(29)日或8月21—31日期間內實名注冊并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www.zjzwfw.gov.cn)〔可通過浙江教育考試網(www.zjzs.net)“最多跑一次-自考合格課程跨省轉移確認申請”或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信息網(zk.zjzs.net)“我的申請-轉考申請”鏈接〕按要求進行在線申請。也可通過“浙里辦”APP辦理。
2.省教育考試院在每年3月1日、9月1日后提取、審核考生轉考申請信息數據,將符合轉考條件考生的轉考信息導入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管理平臺。
3.轉入省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登錄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管理平臺,下載由浙江省轉入該省考生的考籍信息。
4.視轉入省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考生自主確定是否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下載打印轉考(轉出)登記表及介紹信(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自行預留的郵箱中下載打印)。
二、外省轉入
(一)考生在轉出省辦理省際轉考手續。
(二)轉出省審核考生轉考申請,將符合轉考條件的考生轉考信息導入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管理平臺。
(三)省教育考試院于每年3月11日、9月11日后接收、審核外省轉入考生轉考信息,并通過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轉考管理平臺反饋轉出省。
(四)省教育考試院將符合轉考條件的課程成績導入考生課程成績總庫,并在浙江教育考試網(www.zjzs.net)公布。考生也可自行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信息網(zk.zjzs.net)查詢。
第七條 考生應事先了解省際轉考的條件及轉入、轉出省關于轉考的相關規定與工作程序。轉考申請的材料須真實、準確、完整,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起執行,此前轉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樣張)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樣張)
考生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身份證號 | 聯系電話 | ||||||||||||
準考證號 | 專業代碼 | ||||||||||||
專業層次 | □本科 □專科 | 專業名稱 | |||||||||||
轉出地 | 省(區、市) | 轉出原因 | |||||||||||
合格課程及成績 | |||||||||||||
序號 | 課程代碼 | 課程名稱 | 學分 | 成績 | 合格時間 | ||||||||
獎懲情況 | |||||||||||||
轉入地 | 省(區、市) | 轉入地準考證號 | |||||||||||
轉入地專業名稱 | 轉入地專業代碼 | ||||||||||||
轉入地專業層次 | □本科 □專科 |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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